制度修订 - 2025年7月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3] 担保审议规则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2]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任何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2]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2] - 按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2] - 除股东会审议事项外,其他对外担保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须经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13] 反担保要求 - 公司所有对外担保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提供方应有实际承担能力[12] -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时,对方应提供反担保[13] 担保管理措施 - 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应及时了解情况[15] - 签订互保协议要求对方如实提供财务报表等偿债能力资料,实行等额原则,超出部分可要求出具反担保书[18] - 担保合同应明确主债权种类、金额等六项条款[18] - 法律规定须办理抵押登记的要到有关机关办理[18] - 担保订立书面合同,专人保存管理,注意时效并通报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20] 债务履行监督 - 所担保债务到期后督促被担保人15个工作日内履行还款义务[20] - 如互保协议对方经营严重亏损等,责任人应报请董事会提议终止互保协议[20] 保证责任规定 -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等不得先行承担保证责任[21] -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未申报债权,责任人应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21] 责任追究与制度生效 - 董事等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造成损害追究责任[23]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5]
辰光医疗(430300)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