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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菱科思(301191) -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菲菱科思菲菱科思(SZ:301191)2025-07-08 09:31

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商业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6]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10] - 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10] 协议签订与备案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6] - 公司应在全部协议签订后报深交所备案并公告协议内容[7]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在一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7] 资金置换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1]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应在六个月内置换[13] 流动资金补充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最长不超十二个月[13]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应归还专户,无法归还需履行审议程序并公告[14] 节余资金使用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五百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4] - 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一千万元,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4]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20]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需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公告[21] 项目变更 -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应经董事会审议并在两交易日内公告[24] - 公司拟延期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情况[25] -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应经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审议后两交易日内公告[25] 检查与报告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10]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28] - 当年有募集资金运用,董事会需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情况专项审核并出具鉴证报告[29]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进度与计划有差异,公司应解释原因[29] - 当期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公司需披露进展[29] 鉴证报告 -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鉴证报告,公司配合并承担费用[30] 保荐机构职责 - 保荐机构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现场检查[30]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30] - 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机构应分析原因并提核查意见[30] - 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重大违规或风险,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30] 制度修订与解释 - 制度修订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34]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