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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晟环保(603165) -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荣晟环保荣晟环保(SH:603165)2025-07-07 09:30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相关方签订三方监管协议[5] 资金支取通知 - 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应通知保荐人等[5] 项目重新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1年,公司需重新论证[8]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8] 事项审议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等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10] -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部分事项时,涉及变更用途和超募资金用于特定项目还需股东会审议[10] 资金使用期限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11] -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超12个月[12] 信息披露 - 公司应在年度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募投项目重新论证情况[9]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3]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或低于净额5%,使用情况在定期报告披露;占净额10%以上,经股东会审议[14] 内部检查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1] 项目核查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1] 审计与调查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出具鉴证报告并披露[21]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进行现场调查[21] 核查报告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提交、披露[22] - 公司董事会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结论[24] 违规处理 - 违反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公司损失,责任人应受处分,必要时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26] - 公司及相关主体违反制度,视情节轻重给予惩戒,严重时报中国证监会查处[26] 制度执行与生效 - 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修改后《公司章程》抵触时按相关规定执行[29] - 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29] 制度解释与修订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29] 专户设置 -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应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专户管理[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