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审批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7]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8] 交易计算原则 - 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交易按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适用审批规定[11] - 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两交易,按单个方向交易涉及指标较高者计算[12] 委托理财规定 - 可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预计,以额度算占净资产比例适用规定,期限不超12个月[12] - 选合格专业理财机构并签订书面合同[24] 其他投资规定 - 对外投资设立组织以协议约定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审批规定[13] - 购买或出售股权按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财务指标适用规定[13] - 交易致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以股权对应标的公司财务指标适用规定[13] - 放弃对控股子公司权利按不同情况以放弃金额等适用审批规定[13] 特殊情况规定 - 购买、出售资产交易12个月内累计金额达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5]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0.05元,且交易仅达特定标准,可免股东会审议程序[16] 财务资助规定 - 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6] - 单次或累计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6] 财务管理与核查 - 对控股、参股公司及股票等投资财务管理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执行[22]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财务部门有权核查投资行为,必要时聘请社会审计机构查阅子公司财务资料[22] 子公司投资规定 - 子公司拟对外投资先报公司,经批准后实施[25] 投资处置规定 - 特定情况可收回、终止或转让对外投资,转让按规定办理,处置程序与权限同实施投资[26][27]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9]
*ST凯鑫(300899)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