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钧达股份(002865) - 《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钧达股份钧达股份(SZ:002865)2025-06-30 12:31

股本结构 - 公司注册资本由22,855.6116万元增至29,258.4052万元[2] - 设立时发行股份总数为9000万股,面额股每股金额为1元[2] - 完成首次公开发行H股后,已发行股份数为292,584,052股[3] - 股本结构中A股普通股229,151,752股、H股普通股63,432,300股[3] 股份转让限制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4] -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4]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4] -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等,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或股权性证券收益归公司[4] 股东权利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查阅会计账簿等[5] - 股东可请求法院认定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5] - 股东请求法院撤销内容违反章程的决议需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进行[6] -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董事等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可请求相关机构起诉[6] 担保与重大资产事项 - 股东会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9]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或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9] -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9] -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9] 股东会相关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40] - 董事人数不足规定人数、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公司需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0][40]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临时提案[12][42]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5] 董事相关 - 董事会由10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4名,职工代表董事1名[23] - 董事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20] - 董事应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违反忠实义务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造成损失需赔偿[21] 董事会相关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定期会议应提前14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26] -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会可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应在十日内召集和主持[26] - 董事会会议需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26] 利润分配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可不再提取[34] - 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5] 减资与增资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需自股东会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37] -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一般不享有优先认购权,章程另有规定或股东会决议决定的除外[37] 审计相关 - 内部审计机构应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人员,不置于财务部门领导之下或合署办公[36] - 内部审计制度和人员职责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