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协议与专户管理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协议到期提前终止时,一个月内签新协议[11] - 公司募集资金应存放于专户,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11] 募投项目相关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等,需重新论证可行性[15]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置换,支付困难以自筹资金支付后6个月内置换[16] - 变更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董事会需进行可行性分析[25] 资金使用限制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不得为非保本型且不得质押[18] - 公司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流,单次期限最长不超12个月[19]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并注销,使用计划需明确[19] 资金安全与监管 - 董事会应关注募集资金情况,董事和高管确保资金安全,不得改变用途[8] - 控股股东等不得占用或挪用公司募集资金,发现占用应要求归还并披露[8]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6] 资金使用披露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1000万,可免特定程序,但需在年报披露使用情况[21]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8]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现场核查一次公司募集资金情况[29]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9]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30] 资金用途变更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4] 信息披露要求 - 公司应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计划情形及时公告[28] 子公司相关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等实施,子公司等应遵守本制度[9]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或控制企业实施,适用相关规定[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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