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审批条件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股东会审批[10]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批[10]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批[10] - 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超70%须股东会审批[10] - 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须股东会审批,且审议时需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0][11]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须股东会审批,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表决须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10][11][12] 担保额度调剂 - 公司向合营或联营企业担保额度调剂累计不得超预计担保总额度的50%[13] - 获调剂方单笔调剂金额不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13] - 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处获担保额度[13] 担保限制与追偿 - 申请担保人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7]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出现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公司应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并披露[19][23] -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及时披露追偿情况[23] 担保披露与管理 -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提供担保,公司应在其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16]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以金额为标准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除外)[16] -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担保具体事务,法律顾问协助办理[18] - 公司应加强担保合同管理,妥善保管并通报相关部门[19] - 公司指派专人关注被担保人财务及偿债能力,发现异常及时报告董事会[19] - 公司为他人担保需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具备法定内容[14][19] - 公司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否则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违规[14] 制度生效与修改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26]
金字火腿(002515)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