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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仁堂(600085) -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同仁堂同仁堂(SH:600085)2025-06-27 08:45

公司股份 - 公司成立时经批准发行普通股总数2亿股,发起人认购1.5亿股,占比75%[5] - 公司已发行股份数为13.71470262亿股[5] -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每股金额为1元[5] 公司治理 - 公司拟修订《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完善和提升治理水平[2] - 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四人[47] - 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包括两名职工代表[71] 股东权益与义务 - 股东可按股份份额获得股利等利益分配,依法参加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9] -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6个月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8] - 股东需承担遵守法规章程、缴纳股款等义务[12][13] 股东会相关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3]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22] - 股东会选举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表决分别进行[36] 董事相关 -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42] - 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违反规定所得收入归公司,造成损失应担责[43][44] - 董事辞任应提交书面报告,公司两交易日内披露情况[45] 财务与分红 - 公司需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76]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76] - 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现金分配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10%[77] 公司交易与决策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须经股东会审议[19] - 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达或超募集资金净额10%的使用须经股东会审议[21]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净资产10%,可不经股东会决议[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