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案审议 - 2025年6月26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3] 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6][15]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时应在2个月内召开[6] - 董事人数不足规定人数三分之二等6种情形下,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5]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等提议召开,董事会10日内反馈[17][18][18] - 董事会同意召开,5日内发出通知[17][18][18] -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特定条件下可自行召集和主持[19] 股东会审议事项 - 审议批准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8] - 交易满足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五项标准之一,提交审议[9] - 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提交审议,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1]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七种对外担保行为,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11] - 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相关股东不参与表决,该项表决经出席股东会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定担保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2] -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超70%等三种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情形,提交审议[12] - 与关联方成交金额(除担保外)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3000万元交易,提交审议[13] - 每年与关联方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本年度总金额,实际超出预计金额就超出事项履行程序并披露[13] 提案与通知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22] - 召集人收到临时提案后2个交易日内发出补充通知[22] - 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公告通知股东[22] 投票与表决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不得变更[24]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不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6] -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34] -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34]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或股东会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33]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投资者保护机构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32] - 关联交易事项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2] -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表决时,可实行累积投票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33][34] 其他规定 - 公司控股子公司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应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32]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规定,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买入后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33] - 股东会审议对中小股东利益有影响的重大事项,对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32] -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回避表决[30] - 股东会决议公告列明出席会议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等内容[37] - 提案未获通过或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37] -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重大信息,结束后及时披露决议公告及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37] - 股东会审议未通过《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议案,公司以临时报告披露原因及安排[38] -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38] - 因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决议,尽快恢复或终止并公告,同时向相关机构报告[39]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在2个月内实施[39]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或内容违法违规的决议[39] - 法院判决或裁定后,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执行[40] -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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