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光电(301362)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审计委员会构成 - 由三名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4] - 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4] - 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每届不超三年,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超六年[4] 审计委员会职责 - 监督评估内外部审计、审核财务信息、监督评估内部控制等[8] - 审核财务会计报告,关注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及欺诈舞弊可能性[9] - 督促公司相关部门对财务报告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11] 审计委员会监督 - 内部审计机构接受其监督指导,参与对其负责人考核[12] - 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重大事项和资金往来进行检查[13] 审计委员会决策 - 决策相关事项需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8] 审计委员会会议 -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经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或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召开[20] - 召开需提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同意可豁免通知时限[1] -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需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 其他规定 - 授权委托书应包含六项内容,需双方签名[22][23] -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可多种方式召开[23] - 可聘请中介机构,费用由公司支付[25] - 会议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为十年[25] - 会议记录应包含六项内容[26] - 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书面报公司董事会[26] - 出席会议委员对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26] - 工作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