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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光电(301362)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民爆光电民爆光电(SZ:301362)2025-06-26 11:17

资金支取与使用标准 - 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用账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或独财[8]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净额5%,可豁免相关程序[12] - 使用节余资金达到或超该项目募集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12] -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达超募总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14] 协议与计划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相关方签三方监管协议[7] - 公司应至迟于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13] 资金存放与使用原则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他用[7] - 公司审慎使用募集资金,确保使用与招股或募集说明书承诺一致[11] 资金使用审议与意见 - 公司使用特定募集资金事项需董事会审议及保荐或独财发表意见[12] 资金使用限制 - 每十二个月内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15] 项目重新论证情况 - 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需对项目重新论证[20] - 募集资金到账后,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公司需对项目重新论证[20] 资金置换要求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项目的自筹资金,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六个月内实施[20]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中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应在六个月内实施置换[20] 闲置资金管理 -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18] -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6] 补充流动资金限制 - 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对象提供财务资助[15]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界定 - 取消或终止原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变更实施方式等属于募集资金用途变更[24]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变更地点,不视为改变用途[24] 募投项目情况处理 -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完成,公司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相关情况[26] - 募投项目出现特定情形,公司应重新论证并决定是否继续实施[26] 结余资金处理 - 部分募投项目终止有结余资金,拟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需符合三项要求[27] 项目进展核查与披露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9]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资金与预计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30] 资金使用审核与整改 - 公司当年使用募集资金,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30] - 鉴证结论为特定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分析理由并提出整改措施[31] 检查与报告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检查,年度出具专项核查报告[31]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32] 制度生效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