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前10名股东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等不得担任[5] - 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或前五名股东任职人员及其配偶等不得担任[5] - 近36个月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处罚或有刑事处罚不得被提名[7] - 近36个月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得被提名[7] - 过往任职连续2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解除职务未满12个月不得被提名[7] 独立董事比例与任期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总数比例应不低于三分之一,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9] - 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任不超六年[10] 独立董事任免 - 提前解除职务公司应及时披露理由和依据[10] - 辞职或被解除职务致比例不符等情况公司应60日内完成补选[11]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行使特定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5] - 特定事项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8] 审计委员会规定 - 成员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15] -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22] - 相关事项需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1] 董事会相关 - 对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建议未采纳应记载意见及理由并披露[23] - 应不迟于规定期限向独立董事提供会议资料,保存至少十年[27]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 公司应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27] - 应保障独立董事知情权,定期通报运营情况[27] - 聘请专业机构等费用由公司承担[30] - 应给予相适应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并年报披露[30] 独立董事工作要求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33] - 应向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并披露[34][35] 制度生效 -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会通过后生效[37]
ST东时(603377)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