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审批规定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批准[7]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批准[7] - 按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7][8]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批准[7]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批准[7]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批准[7] -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需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及时披露[8] 担保额度与核查披露 -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可分别预计未来12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提交股东会审议,任一时点担保余额不得超额度[9] - 董事会每年度对公司全部担保行为进行核查并披露结果[12] - 公司应按规定履行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义务,披露内容含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对外担保总额等[15] - 已披露担保事项,被担保人债务到期15个工作日内未还款或出现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时应及时披露[16] 违规处理与制度说明 - 董事等未按规定审批等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追究责任[18] - 控股股东等不偿还担保债务等给公司造成损失,董事会采取措施并追究责任[18] - 公司发生违规担保应及时披露,采取措施解除或改正并追究责任[18] -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会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20] - 本制度中“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20]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20] - 本制度规定与国家日后规定不一致时按后者执行并及时修改[20]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1]
ST东时(603377)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