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适用范围 - 适用于公司含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2] - 适用人员和机构包括董事会秘书、董事、高管、持股5%以上大股东等[3] 信息披露原则与标准 - 应遵守公平、及时等原则,不得选择性披露[6][7] - 根据法规确定信息披露标准,明确披露信息范围[10] 信息披露职责 - 董事、高管应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4] - 董事、高管、持股5%以上股东等应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4] - 审计委员会监督董事、高管履行信息披露职责行为[5] - 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监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12] 定期报告要求 - 季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三十日内编制完成,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20] - 中期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二个月内编制完成[21] - 年度报告需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22] - 年度报告要记载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等内容[24] - 定期报告内容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财务信息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5] 业绩预告与重大事件披露 - 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26] - 发生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投资者未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如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等[28]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公司需披露[28] -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等应立即披露[30] - 关联交易认定按《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执行,应由董事会决定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及时公开披露[31] - 重大事件披露需在起算日或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完成[34] 财务管理与信息保存 - 应建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防止财务信息泄漏[36] - 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提交月度财务报告等资料[38] - 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保存期限为10年[42] 其他规定 - 信息披露制度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39] - 对相关责任人处分结果需在五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40]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45] -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46]
ST东时(603377)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