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制度执行 -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需执行制度并及时披露信息[3] 担保决策要求 - 董事会决定担保前应掌握债务人经营和资信状况,分析利益和风险[12] - 申请担保人资信资料需包含企业基本资料、担保申请书等多项内容[13] - 经办责任人应调查申请担保人情况形成尽职调查报告,报相关部门审核[16] - 董事会或股东会对特定情形或资料不充分的申请担保人不得提供担保[16] 担保审批权限 - 董事会权限内担保事项须经出席会议董事2/3以上、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20]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20]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20] - 公司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20]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20] 合同签订授权 - 需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才可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分次实施获批对外担保额度时,可授权董事长在额度内签署担保文件[24] 担保工作分工 -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被担保单位资信调查、办理担保手续等工作,法务人员协同调查、起草审查文件等[27][29] 担保后续管理 -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资料,定期与银行核对,指派专人关注被担保人情况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29][32] - 对外担保债务到期,督促被担保人偿债,若被担保人未履行义务等,准备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并报董事会[30] - 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向债务人追偿并报董事会[30] - 发现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等情况,应采取措施控制风险、追偿损失[32] - 财务和法务人员针对其他风险提出处理办法报分管领导,分管领导视情况提交董事会[36] - 同一债务有多个保证人且按份额担责,公司拒绝承担超出约定份额的责任[37] -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公司应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追偿[38] 信息披露义务 - 公司按《科创板上市规则》等规定履行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义务[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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