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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京啤酒(000729) - 重大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6月经2024年度股东会批准)
燕京啤酒燕京啤酒(SZ:000729)2025-06-24 13:31

重大投资交易审议披露 - 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6种情况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5] - 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6种情况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批[6] -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一千万元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5] -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批[6] - 交易标的为股权,相关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一百万元需披露经审计财务报告[5] - 交易标的为股权,相关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批[6] 董事会授权 - 授权董事长批准总经理提出3000万元限额内经营业务发展临时需要的借款[8] - 授权董事长给予公司持股85%以上子公司2000万限额内的临时借款[8] - 授权董事长给予参股公司在2000万限额内按股东投资比例分担的临时借款[8] - 授权董事长批准总经理提出的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的资金参与一级市场的股票投资[8] 投资项目清算与管理 - 对外投资项目终止应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12] - 持有投资企业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企业以收回对外投资[13] - 外埠企业管理部门应在项目实施后三年内至少每半年一次向董事会书面报告项目情况[18] 监督与处罚 - 审计委员会对投资业务岗位设置、授权批准等多方面进行监督检查[18] - 董事违反制度实施对外投资造成重大损失,董事会应提请股东会解任[21] -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制度实施对外投资造成重大损失,董事会应解聘[21] - 董事等在对外投资中损害公司利益应赔偿全部损失并被免除职务[21] - 公司委派至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董事违反制度造成重大损失,公司将提处分建议[21] 制度相关 - 制度解释权和修订权属公司董事会[23]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