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6] 项目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9]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9]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净额10%,按规定程序使用[12] - 节余资金达到或超过项目净额10%,使用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2] - 节余资金低于五百万元或低于项目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2] 协议签订与终止 - 公司应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大额支取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6] 资金存放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他用[6] -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应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6] 超募资金与置换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项目需披露建设方案等信息,涉及关联交易等要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13]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原则上应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3] 现金管理与补充流动资金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不得为非保本型、不得质押[14][15]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5] 资金用途改变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包括取消原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等情形[19] 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拟用部分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募集资金到账超一年[21] 内部审计与报告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23] - 董事会收到审计委员会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23] 项目进展核查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24]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24] 配合工作与鉴证 - 公司应配合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提供募集资金相关资料[25] - 会计师事务所应对董事会专项报告进行合理鉴证并提出结论[25]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等时,公司董事会应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披露[25]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检查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25]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5] - 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时,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26]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问题应督促公司整改并向交易所报告[26] 制度说明 - 本制度“以上”等含本数,“超过”等不含本数[28]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28]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并实施[29]
吉宏股份(002803) - 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