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规范 - 控股股东定义为持股份额超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或持股比例不足50%但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2] - 应保证公司人员、财务、业务、资产和机构独立,不得同业竞争、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等[6][8][10] - 不得利用非公允关联交易等方式侵占公司资金、资产[10] - 应善意使用控制权,保护中小股东权利,与公司交易遵循平等自愿原则[10][11] - 转让公司控制权前应解决未清偿债务、未履行承诺等问题[13] 股份减持与增持规范 -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15] - 拥有权益股份达30% - 50%,一年后每十二个月内增持不超已发行的2%股份[21] - 拥有权益股份达50%以上,继续增持不影响上市地位[21] -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已发行股份的1%,应通知公司披露进展公告[22] - 增持股份比例达已发行股份的2%等情况,应聘请律师出具核查意见并披露结果公告[25] - 持股50%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增持达2%时,至进展公告当日不得再增持[25] - 拥有权益股份达或超公司已发行股份3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一年后每十二个月内增持不超2%,股份锁定期为增持完成之日起六个月[28] - 拥有权益股份达或超公司已发行股份3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一年后每十二个月内拟增持超2%,应按规定以要约收购方式或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后增持[29] - 拥有权益股份达或超公司已发行股份5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拟继续增持不影响上市地位,可直接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29] 承诺相关规范 - 承诺人应及时将承诺事项告知公司并报送河南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按规定披露[31]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丧失控制权,原承诺未履行完毕,相关义务应履行或由收购人承接并在收购报告书中披露[31] - 承诺人作出追加承诺后二个交易日内,应通知公司董事会[36] - 涉及延长减持期限、承诺减持数量、最低减持价格的追加承诺有明确要求[36] - 追加股份限售承诺后,已解除限售股份应重新申请变更为有限售条件股份,暂未解除限售股份须等累计期限到期方可申请解除限售[37] - 承诺人追加承诺履行完毕,可委托公司董事会办理股份解除限售手续[37] 资金占用防范 - 公司董事长是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第一责任人[39] - 财务部要加强财务过程控制,定期检查资金往来情况[41] - 注册会计师审计时要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事宜进行专项审计[41] - 公司不得通过多种方式将资金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43] -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往来要履行审批和披露义务[44] 违规处理 - 公司董事会应在知悉占用资金等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办理股份锁定手续[20] - 董事会应要求侵占公司资产的控股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46] - 财务负责人发现控股股东占用资金两日内书面报告董事长[46] - 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十日内不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47] - 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在到期后十五日内申请变现冻结股份[48] - 以资抵债的资产须属同一业务体系,要经评估并公告[48] - 独立董事需就以资抵债方案发表意见或聘请中介机构出具报告[49] - 以资抵债方案需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不符规定可制止实施[49] - 以资抵债方案需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利害关系人回避表决[50] - 董事、高管协助侵占资产,董事会应处分并提请罢免责任人[51] - 公司或子公司违规致损失,可处分、处罚并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51] 规范其他说明 - 本规范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53] - 规范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不一致时以后者为准[53] - 本规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54] - 本规范发布时间为二零二五年六月十八日[55]
清水源(300437) -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2025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