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源(300437)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6月)
财务资助规定 -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母公司股份提供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10%,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6] - 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资助,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并提交股东会[6] - 提供资助需经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决议,及时披露信息[7] 特殊情况处理 - 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或资助金额超净资产10%等,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7] - 被资助对象为控股子公司且持股超50%,免于适用规定[7] 资助操作要求 - 董事会审议关注原因,评估多方面情况并披露利益、风险和公允性[8] - 提供资助应签署协议,成本按市场利率确定且不低于同期融资利率[8] - 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资助视同新行为,重新报批[8] 信息披露内容 - 披露资助事项应公告事项概述、被资助对象情况、风险防范措施等[11] - 已披露事项出现未还款等情形,及时披露情况、措施并说明偿债能力和收回风险[12] 部门职责分工 - 财务部门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风险调查[17]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18] - 财务部门办理资助手续并跟踪监督[19] - 监察审计部负责合规性监督检查[18] 违规处理办法 - 违反规定造成损失追究经济责任[20] -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0] 制度相关说明 - 制度未尽事宜依相关规定执行[22]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23]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