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签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自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新协议[7] 募投项目检查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应检查论证是否继续实施[11] - 超过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检查论证项目[11] 资金置换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应在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12] - 募投项目支付人员薪酬等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应在6个月内置换[12] - 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自筹资金置换事项[12] 资金管理期限 - 公司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超12个月[13] 资金相关公告 - 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14]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理财,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14]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6] 募投项目变更公告 -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20] -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20] 资金检查与报告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3]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3] -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24] -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出具鉴证报告,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24][25] 保荐机构核查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4]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出具专项核查报告,与公司年度报告一并披露[24] 报告披露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结论性意见[26] 违规处理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等未履行三方监管协议或存在重大违规等,应督促整改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26] 子公司适用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适用本章规定[26] 责任人处理 - 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制度,公司视情节给予处分并可要求赔偿,严重的上报上级监管部门查处[28]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修改和解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30] -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有关法律法规等执行[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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