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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远电子(603267) - 鸿远电子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鸿远电子鸿远电子(SH:603267)2025-06-18 09:48

募集资金协议管理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9] - 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应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9]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未配合查询,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9]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在2周内签订新协议并公告[10] 募集资金使用与核查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12]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或超过募投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14] - 募投项目拟延期实施,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15] -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于置换自筹资金等5类事项时,需经董事会审议,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后披露[15][16] 募集资金管理细则 - 公司存在2次以上融资,应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专户管理[9] -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17]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17] -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超12个月[20] -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不得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22] 募投项目节余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可免特定程序[22]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可免特定程序[23] 报告与核查要求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4]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32]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32] 其他规定 -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需按规定公告相关内容[28] - 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披露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结论性意见[33] - 公司需配合保荐机构督导核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提供募集资金相关资料[33]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履行协议应督促整改并报告上交所[33] - 公司董事等违反规定将被处罚,可要求赔偿损失[34] - 本办法“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36] - 本办法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亦同[37] -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8] -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规定不一致时按相关规定和章程执行[38] - 公司为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