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审议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30万元以上交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披露[11] - 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且超300万元交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披露[11] - 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且超3000万元交易,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2]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提交股东会审议[10][12] - 不需要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审议批准后实施[15] 会议规则 - 董事会会议需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须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非关联董事不足3人应提交股东会审议[17] - 关联事项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分别由出席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1] 报告期限 - 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6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1年[10] 协议规定 -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3年,每3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15] - 关联交易经股东会通过后公司须与关联人签协议,协议平等、自愿、等价、有偿[30] - 关联人签协议应回避,不得干预公司决定,利害关系人特定情形不得参与协议制定[25] 定价原则 - 关联交易定价可参考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非关联交易价格或构成价格[25] - 按市场价格、成本加成定价或协议价确定关联交易价格[25][26] - 关联交易无法按原则定价需披露定价原则和方法并说明公允性[26] 披露要求 -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特定关联交易应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29] - 公司应在年度和半年度报告重要事项中披露重大关联交易事项[31] 资金审计 - 董事会应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关联人资金占用情况专项审计并出报告[29] 制度效力 - 制度对公司、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33]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33] - 遇法律等修订且制度内容抵触时以相关规定为准[33] - 制度规定与公司章程不一致时以公司章程为准[34] - 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要求执行[34] 数字说明 - 制度中“以上”除特别说明含本数[35] - 制度中“过”“超过”除特别说明不含本数[35] 制度解释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6]
金橙子(688291)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