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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澳科技(002459) - 关联(连)交易决策制度(H股上市后适用)
晶澳科技晶澳科技(SZ:002459)2025-06-09 12:31

关联人士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深交所规则下关联法人[5]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深交所规则下关联自然人[5] - 有权在公司股东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10%或以上投票权人士为香港规则下公司关连人士[6] - 公司层面关连人士可在非全资附属公司股东会个别或共同行使10%或以上表决权,该公司属关连附属公司[9] 附属公司相关比率 - 非重大附属公司最近三个财政年度有关百分比率每年均少于10%[9] - 非重大附属公司最近一个财政年度有关百分比率少于5%[9] 信托及公司权益规定 - 以基本关连人士或其直系家属为受益人信托中,关连人士合计权益少于30%的信托有特殊规定[7] - 基本关连人士本人、直系家属及受托人等直接或间接持有30%受控公司有相关规定[7] - 基本关连人士本人、直系家属及受托人等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合营公司出缴资本等30%或以上权益有相关规定[7] 关联交易披露及审议 - 公司董事、监事等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等应告知关联人情况[11]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30万元(除担保)、与关联法人成交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0.5%(除担保)的关联交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且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17] - 与关联人成交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5%(除担保)的关联交易,及时披露、聘请中介审计或评估并提交股东会,日常经营相关关联交易标的可不审计评估[18] 担保及财务资助规定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提交股东会,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其提供反担保[20] - 公司为持股5%以下股东提供担保,参照为关联人担保规定执行,相关股东股东会回避表决[20] - 向关联参股公司(非控股股东等控制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其他股东按比例同等资助,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提交股东会[22] 其他关联交易规定 - 公司与关联人委托理财,以额度计算适用相关规定,额度使用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额度[22] - 公司与关联人涉及金融机构存贷款业务,以利息为准适用相关规定[22] - 拟进行关联交易由职能部门提议案,说明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及股东利益影响[17] - 交易(除担保)达到标准,交易标的为股权披露经审计最近一年又一期财报,为其他非现金资产披露评估报告[17] 关联交易原则及期限 - 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定价公允、公正公平公开等原则[15] - 连串资产收购合并计算期若构成反收购行动为24个月[24] - 公司与关联人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需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24] - 公司与关连人士持续关连交易协议期限不得超三年,特殊情况需委任独立财务顾问[26] - 公司与关连人士持续关连交易应订立每年交易量最高交易上限金额[26] 豁免及回避规定 - 公司与关联人特定交易可向证券监管机构申请豁免股东会审议程序但仍需信息披露[27] -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28] -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出席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提交股东会审议[28]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关联人签署协议有回避措施[29][30] 其他规定 - 公司按深交所规则需披露关联交易有关内容[33] - 公司与关联人某些交易可免予按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30] - 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自发行H股股票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港交所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35] - 制度生效后原《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自动失效[35]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5] - 制度颁布时间为2025年6月9日[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