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协议管理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11] - 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净额20%应通知保荐人等[11] - 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公司可终止协议[11] - 协议提前终止应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12] 募集资金项目论证 - 超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50%应重新论证项目[16] - 项目搁置超一年应重新论证[16] 募集资金使用规定 - 原则上6个月内实施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17] - 闲置资金临时补流单次不超12个月[18] - 用闲置资金补流应审议通过后2日公告[20] - 应至迟在募投项目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21] 募集资金投资变更 - 变更用途应审议后2日公告[26] - 改变实施地点应审议通过并2日公告[27] - 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应审议后报告并公告[28] 募集资金节余使用 - 节余低于10%经董事会和保荐人同意使用[28] - 节余达或超10%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使用[28] - 节余低于500万或1%可豁免程序年报披露[29] 部分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 部分变更为永久补流需满足到账超一年等条件[29] 募集资金监督检查 - 会计部门设台账记录使用情况[31] - 内审部门每季度检查并报告[32]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项目进展并披露[32] - 实际与预计使用差异超30%应调整计划并披露[33] - 保荐人等每半年现场检查[34] - 年度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34] - 会计师出具特定结论保荐人等应分析并提意见[35] - 保荐人等发现违规督促整改并报告[35] 其他规定 - 以战略投资买超10%且持三年以上证券投资不适用风险投资规范[19]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22] - 公司应审慎选银行开专户,专户不得他用[11] - 公司使用资金应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14] - 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关注资金情况[8]
国恩股份(002768)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