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恩股份(002768)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募集资金协议与专户管理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11] -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应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11] - 超募资金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11] 资金支取与使用规定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支取超5000万元或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人或顾问[11]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14] 项目论证与变更 - 超期限且投入未达50%或搁置超一年,公司应对项目重新论证[15] - 取消或终止原项目等属用途变更,需经决议、发表意见并审议[25] 资金置换与补充 - 原则上应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置换自筹资金[16] - 闲置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12个月[18] 超募资金使用 - 按补充缺口、补充流动资金、现金管理顺序使用超募资金[20] - 应至迟于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20]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应为安全性高的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且不得质押[21]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资金低于10%,经审议和同意后可使用[28] - 节余资金达或超10%,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28] 监督检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31]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项目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31] - 保荐人或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检查一次[33]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自公司H股在港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