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担保规定 - 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2]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经股东会审议[10] - 担保总额达或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须经股东会审议[10] - 担保总额超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须经股东会审议[10]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10] - 按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须经股东会审议[10]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10] 审议规则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11] - 股东会审议按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1]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须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2] 其他规定 - 公司担保的债务展期需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14] - 对外担保具体事务由资金部负责,法务部协助办理[17] - 经办责任人应关注被担保人情况并提供财务资料,资金部定期分析其偿债能力[18]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未履约,经办部门准备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并报董事会[20] -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向债务人追偿并报董事会[24] - 公司作为保证人可拒绝承担超出约定份额的保证责任[21] -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公司应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追偿[21] - 公司应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情况,包括担保总额及占净资产比例[24] - 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或部门怠于履职造成损失应追究责任[26] - 本制度自公司发行H股股票备案并上市之日起生效[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