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于1988年7月首次发行36,0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1994年3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6] - 公司注册资本为4,616,244,222元[6] - 公司发起人为国营长虹机器厂,1988年8月以账面净资产出资认购141,569,600股[13] - 公司已发行股份数为4,616,244,222股,每股1元人民币[14] 股份相关规定 - 公司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14] - 董事会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决议需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4] -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1]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及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21] 股东权益与权力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查阅会计账簿、凭证[24] - 股东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效力有争议,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轻微瑕疵除外)[26]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特定情况下有权请求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向法院诉讼,未获回应或紧急时可自行起诉[27]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就子公司相关损失问题请求诉讼[28] 重大事项审议 - 股东会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34]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34] - 公司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4][35]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34] -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超70%、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经股东会审议[37] 会议相关规定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38]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等情形发生时,公司需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38] -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41]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45] 公司治理结构 - 公司党委由7人组成,书记1人、副书记2人;纪委由5人组成,书记1人,党委、纪委每届任期5年[65] -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73][80] -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102] 财务与利润分配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报,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106]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106] - 单一年度内拟分配现金红利总额不少于上市公司母公司当年度可供分配利润的15%[111] 其他规定 -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115] - 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聘期1年,可续聘,费用由股东会决定[117]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可不经股东会决议,但需董事会决议[124] - 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128]
四川长虹(600839) -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6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