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斯顿(002747) - 独立董事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任职[3] - 特定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6] - 候选人最近36个月内不能有相关违法违规记录[7] - 过往任职有特定情况未满12个月不得担任[7] - 以会计专业人士提名需满足工作经验要求[9] 人数及构成 - 公司独立董事至少三名且至少占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一[8] - 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的会计专业人士[8] 提名与选举 - 董事会、特定股东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10] 任期规定 - 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12] 履职与解除 - 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可解除职务[12] - 因特定情形致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人士应60日内补选[13][14] 职权行使 - 行使特别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6] - 特定事项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0] 工作要求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19] -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推举一人召集主持[20]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20] - 工作记录及资料至少保存十年[21] - 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论证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22] - 专门委员会会议提前三日提供资料且保存至少十年[22] -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可书面要求延期会议[23] 其他规定 - 公司可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23] - 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年报披露[23] - 出现特定情形独立董事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24][25] - 制度与规定不一致按规定执行[27]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27] - 制度自H股上市生效,原制度失效[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