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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斯顿(002747) -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埃斯顿埃斯顿(SZ:002747)2025-06-04 13:17

募集资金支取与监管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或顾问[6] - 三方协议中银行三次未及时提供对账单或通知大额支取,公司可终止协议注销专户[7]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11][27] - 超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对项目重新论证[11] 协议签订与核查 - 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公司应与保荐或顾问、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6]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11][27] - 保荐或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公司募集资金情况[28] 资金使用流程 - 使用募集资金时,使用部门填请领单,经审核、审批后财务执行[11] 资金使用限制 - 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9]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在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13] - 闲置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用于主营业务[14][17] 资金使用公告 - 使用闲置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公告多项内容,到期归还并公告[15] - 使用闲置资金现金管理需公告多项内容,有风险时披露提示及措施[18] 资金用途变更 - 4种情形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股东会审议[21] - 募投项目在公司及子公司间变更主体或地点不视为改变用途[21]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资金低于10%按规定程序,达10%需股东会审议[23]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1%可豁免程序,年报披露[23] 资金记录与审计 - 会计部门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记录[26] - 内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并报告[26] 报告与制度生效 - 保荐或顾问每年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8] - 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时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8] - 本制度自H股上市生效,原制度失效[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