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信息 - 公司1994年12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B股1亿股[3] - 公司1996年10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1900万股[3] 股本结构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7044063亿元[4] - 公司经批准首次发行普通股总数为2.356415亿股[9] - 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1.636415亿股,占发行普通股总数的69.45%[9] 股份相关规定 - 公司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10] - 董事会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决议需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0] - 公司收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等情形,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14] - 公司因减资收购股份应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14] - 公司因合并等收购股份应在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14]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有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上市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17]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6个月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特定情形除外[18] 股东权益与诉讼 - 股东要求董事会执行收回收益规定,董事会应在30日内执行[18] - 股东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效力有争议,自决议作出60日内可请求法院撤销[21]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相关委员会或董事会诉讼[23] - 审计、风控与合规委员会、董事会收到请求后30日内未诉讼,股东可自行诉讼[23] 股东会相关 - 股东会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30] -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30]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30] - 公司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5%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30]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30]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30]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31] - 董事人数不足规定人数或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32] -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32]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32]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39] - 召集人应在收到临时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39]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1日前书面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书面通知各股东[61]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若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40]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49]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50] 董事会相关 - 董事会由九至十三名董事组成,独立非执行董事不少于三名且不得少于全体董事成员的三分之一[66] - 单次购买、出售、置换的资产净额、贷款金额、对外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净资产额的50%[69] - 公司对外担保需经出席董事会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69]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于会议召开十四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70] -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风控与合规委员会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70] - 董事会临时会议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70] -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71] 利润分配 - 公司分配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95] - 公司利润分配顺序为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支付股东股利[96] - 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年度内现金红利总额占净利润之比不低于50%[97] - 无不可抗力时,现金红利与净资产之比不低于一年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基准利率[97] - 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会,经出席股东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后实施[99] 其他 -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聘期一年,可续聘,费用由股东会决定[104] -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上交所网站、港交所披露易网站及公司官网为信息披露媒体[111]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可不经股东会决议[113] - 控股股东指持股份超公司股本总额50%的股东等[125] - 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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