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人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自然人是关联人[7][8] - 公司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等是关联人[8] 关联交易审议披露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披露[13] -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经相关程序并披露[13] - 与关联人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需提交股东会审议[13] 交易标的披露要求 -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需披露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6个月[13] -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需披露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14] 表决回避规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出席非关联董事不足3人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14]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17] 特殊交易审议要求 - 公司向非由控股股东等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经相关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8]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相关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8] 关联交易计算与期限规定 - 公司与关联人连续12个月内发生关联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处理[19] - 公司与关联人委托理财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度[21] - 公司与关联人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3年,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21] 财务公司关联交易规定 - 公司与关联财务公司发生金融业务以特定金额孰高为标准适用关联交易规定[25] - 公司与关联财务公司涉及关联交易应签金融服务协议,超3年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26][27] - 公司与关联财务公司签协议前需取得并审阅其经审计年度财报,出具风险评估报告[27] - 公司与关联财务公司关联交易需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并动态评估监督[27] - 公司与关联财务公司关联交易应作为单独议案提交审议并披露[26] - 公司与关联财务公司开展存贷等关联交易,应披露存贷款利率确定方式并与基准指标对比[28] - 公司与关联人签金融服务协议需约定年度业务规模,及时披露预计业务情况[28] -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财务公司关联交易,半年取得并审阅其财报,出具风险评估报告[30] 共同投资等规定 -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增资、减资,按相关规定处理,部分情况可免审计或评估[33]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 公司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区分交易对方和类型,按规定比较实际与预计金额[35] 买卖资产披露要求 - 公司向关联人买卖资产达披露标准且标的为股权,应披露标的公司情况[38] - 公司购买资产成交价比账面值溢价超100%,交易对方未提供承诺需说明原因[38] 关联交易协议及定价 - 公司关联交易应签书面协议,明确定价政策,价格应公允[40] - 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参照多种原则执行,可采用不同定价方法[42] - 公司关联交易无法按常规定价,需说明价格确定原则、方法及公允性[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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