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签订与终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9] - 原三方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自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协议并公告[12] 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商业银行应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9] 协议解除情形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大额支取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10] 项目论证与审批 - 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对项目重新论证[16] - 募集资金支出经部门申请、主管同意、财务审核、董事长或授权人审批,超董事会授权报股东会审批[14] 资金使用限制 - 募集资金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或提供财务资助[15] - 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变相改变用途投资[16] 资金使用规则 - 公司可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期限最长不超12个月[20][21]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12个月[18][19]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可在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6个月内进行[18] -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用部分结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募集资金到账超1年[22] - 公司最晚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安排超募资金使用计划[24] 变更与公告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39] -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应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28] -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额度等事项经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21]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19]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21] 节余资金使用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用于其他募投项目需董事会审议、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同意[31] - 节余资金达到或超过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使用需股东会审议通过[32]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33] 检查与报告 - 公司财务部每季度检查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14]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35] - 董事会收到审计委员会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35]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鉴证[35]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资金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37]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在鉴证报告披露后10个交易日内现场核查并出具报告[37] - 公司收到核查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37]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现场检查[38]
海思科(002653)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