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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江集团(002244)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5月修订)
滨江集团滨江集团(SZ:002244)2025-05-29 09:01

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人或独财顾问[7] 募投项目论证与调整 - 募投项目超过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10]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22]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规定程序使用[12] - 节余资金达到或超过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使用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2]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2] 协议签订与终止 - 公司应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7] - 三方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在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7] 资金置换与使用期限 - 公司原则上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12]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4,15]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3] -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用部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募集资金到账超一年[20] 资金检查与报告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4]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23] - 公司应在半年度及年度出具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22] - 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2] 其他规定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符合多项条件[14] -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20]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应按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等顺序有计划使用[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