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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普医学(301033)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5月)
迈普医学迈普医学(SZ:301033)2025-05-28 11:47

资金支取与置换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董[12]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原则上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8] - 募投项目实施中自筹资金支付后,可在六个月内置换[18] 协议与账户管理 - 募集资金到账一个月内公司与保荐机构或独董、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11] - 存在两次以上融资,应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11] - 银行每月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董[12] - 保荐机构或独董可随时查询专户资料[13] - 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13] 资金使用与节余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年报披露使用情况[24] - 节余募集资金达项目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通过[24]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计划并披露信息[28]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流,单次不超12个月,经董事会审议,2个交易日内公告[20][22] 监督与报告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审计委发现问题,董事会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27]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8] - 保荐机构或独董至少每半年现场检查,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30] - 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9] 项目变更与责任 - 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26] - 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擅自或变相改变用途[32] - 有权追究擅自改变用途等违规人员责任[32] 制度适用与生效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或控制企业实施适用本制度[34] - 制度规定与国家法律抵触,执行国家规定[34]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5]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