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账户管理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应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7]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7] 募投项目论证与置换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或超过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0]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六个月内置换[13] - 募投项目支付人员薪酬等用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用募集资金置换[13] 现金管理与资金使用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15]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低于100万或低于承诺投资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年报披露使用情况[20]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或低于净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定期报告披露使用情况[20]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占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等需董事会审议,保荐人发表意见并披露信息[16][18][23] - 公司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到期归还并公告[17]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使用计划应在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18] 募投项目变更与延期 - 公司取消或终止原募投项目属改变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人意见并股东大会审议[22]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变更地点,不视为改变用途,董事会决议并披露[22][23] -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按期完成拟延期,需董事会审议、保荐人意见并披露情况[23] -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等发表同意意见[24] 监督与核查 - 公司会计部门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存放与使用情况[29]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9] -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30] -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配合并承担费用[31]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进行一次现场调查[31]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项核查报告[31] - 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结论性意见[32] 责任与制度适用 - 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制度致损失,应承担法律责任[34]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适用本制度[36]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37]
天有为(603202)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