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会董事总数三分之一,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4]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前10名股东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7] - 在持股5%以上股东单位或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7] - 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6] - 最近36个月内有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等不良纪录不得担任[13] -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提名应至少符合相关三项条件之一[13] - 无最近36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不良纪录[13] - 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满6年后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候选人[18] 独立董事提名与解职 -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15] - 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且不委托他人出席,公司30日内提请股东会解除职务[18] - 因辞职或被解职致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60日内完成补选[19] 委员会相关规定 - 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委员会,独立董事人数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4]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开一次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26] 独立董事工作要求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10年[29][36]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30] - 行使部分特别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23] - 部分事项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7] - 部分事项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4]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32] 公司对独立董事支持 - 定期通报运营情况、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34] - 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可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35] - 不迟于规定期限发董事会会议通知并提供资料[35] - 专门委员会开会原则上不迟于会前三日提供资料[35] - 2名或以上独立董事因资料问题可联名要求延期开会或审议[36] - 行使职权费用由公司承担[37] - 给予适当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会审议通过[37] 制度修订与生效 - 董事会有权修订制度,须经股东会审批通过[39]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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