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6]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7] 关联交易审议披露标准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需董事会审议披露[21]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董事会审议披露[21] - 关联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应提供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2] 关联交易检查统计 - 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检查一次并提交报告[18] - 公司应按月与关联人核对日常关联交易发生情况[15] - 公司应按月对关联交易进行统计分析并上报财务部[16] - 公司财务部每月统计截至上月的当年关联交易发生情况[17] - 每年度向公司财务部上报上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施情况和当年预计情况[14] 特殊关联交易审议 - 公司向非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21]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会,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有关股东应回避表决并提供反担保[22] 关联交易金额计算 -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等以出资额等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相关规定,同等对价同比例现金增资达股东会审议标准可免审计或评估[27][29]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有条件确定金额以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因放弃权利发生关联交易按标准适用规定[29] - 公司与关联人委托理财以额度为计算标准,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度[29] 关联交易履行披露 - 公司与关联人日常关联交易按不同情况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已审议通过且执行中主要条款未变在年报和半年报披露履行情况[30] -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或出售资产且标的为公司股权,应披露标的公司基本情况和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32] - 公司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区分交易对方等,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31] - 公司应予披露的关联交易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34] - 公司应在年报和半年报重要事项中披露重大关联交易[34] 其他规定 - 标的公司最近12个月内进行相关评估、增资等需披露基本情况[33] - 公司向关联人购资产成交溢价超100%且对方未提供相关承诺需说明原因等[33] - 公司因购售资产可能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需明确解决方案并提前解决[33] - 公司单方面获利益等九类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议和披露[33] - 公司按上交所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内容并提交文件[34] - 公司与关联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按《关联交易指引》执行[34] - 本制度中“以上”等含本数,“超过”等不含本数[36]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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