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审批 - 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需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7]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股东会审议[7]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7]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7] -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审议,且股东会审议时需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7][8]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需股东会审议[7]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需股东会审议,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由出席股东会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7][8]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且出席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8] 担保限制 -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9] - 被担保人出现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等七种情形不得提供担保[15] 担保管理 - 修改担保合同主要条款需重新报批并经法律事务部审查[20] - 担保债务展期需重新履行审批程序[23] - 融资部负责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的日常管理[24] - 计划财务部负责对非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担保的日常管理[25] 担保执行 - 对外担保债务到期前15个工作日督促偿债,到期及时办理终结手续[21]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15个工作日未履行义务等情况需及时披露信息并启动反担保程序[21] 责任与监督 - 全体董事对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损失承担连带责任[23] - 相关责任人违规造成损失应追究责任[25] - 审计监察部等部门行使对外担保监督检查权[27]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由董事会制定、解释和修订[30][31]
中曼石油(603619) - 中曼石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