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两个月内召开[2] 提议与反馈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6] -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反馈[7] 临时提案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补充通知[10] 通知时间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10] 股权登记日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一旦确认不得变更[11] 延期或取消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若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1] 投票时间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3] 费用承担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费用由公司承担[13] 表决权限制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超规定比例部分,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19] 累积投票制 -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达30%以上,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20] 表决结果 -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其所持股份表决结果计为“弃权”[21] 记录保存 - 会议记录应与相关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22] 方案实施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24] 决议撤销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或内容违规的股东会决议[24] 规则生效与修改 -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28]
远程股份(002692)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