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7]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8] - 年度股东会需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股东,临时股东会需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股东[14] 股东会审议事项 -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股东会审议[4] -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通过[4]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需股东会审议通过[4]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需股东会审议通过[4] -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通过[4] - 按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通过,且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4] 提案相关 -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13]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提案[13] 投票相关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5]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确认后不得变更[15] - 董事会等可向持股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征集投票权,且不得设最低持股比例限制[29] 主持相关 - 董事长不能主持股东会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时,由过半数董事推举一名董事主持[18] -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召集人不能主持时,由过半数成员推举一名成员主持[18] -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其推举代表主持[18] 决议相关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4] - 董事会工作报告、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等事项由股东会普通决议通过[24]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26] 其他规定 - 每一发言人发言原则上每次不超五分钟,针对同一议案发言不超两次[21] -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坚持朴素从简原则,不得给予出席股东额外经济利益[22]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超规定比例部分,买入后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8] - 若持反对意见股东所持表决权份额超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半数,需另行推选计票人和监票人[31] - 股东会会议记录保存期不少于10年[33]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需在会后2个月内实施[34] - 股东可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决议[34] - 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37] - 规则条款与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冲突时,以有效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为准[37] - 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过”不含本数[37] - 规则的制定、修改及解释由董事会负责[37] - 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37]
浙能电力(600023)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