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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新科(600841) - 动力新科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4月修订 报批稿)
动力新科动力新科(SH:600841)2025-04-25 16:18

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应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5]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9] -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12个月,到期需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11] - 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金额不得超超募资金总额30%[11] 募投项目论证与变更 - 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9] -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一年,需重新论证[9] -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需重新论证[8] - 变更募投项目需经董事会审议、股东会批准及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同意并披露[15] 协议签署与备案 - 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等签三方监管协议,2个交易日内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5] - 协议提前终止,自终止日起2周内签新协议,2个交易日内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6] 信息披露 - 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事项[9] - 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备案并公告[9] - 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相关内容[9]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报告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19] - 年度审计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随年报提交上交所披露[19]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年报披露[13]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及保荐机构同意才可使用[13]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保荐机构同意才可使用[13]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13] 其他规定 -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配合并承担费用[19]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或其他受控企业实施,应监督其遵守制度[23]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等执行[23] - 制度与修改后规定抵触时,以修改后规定为准[23] - 制度中“以上”等含本数,“超过”等不含本数[23]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3] - 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