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10] - 半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10] - 季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10] -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披露时间[10] 信息披露审核与签署 - 定期报告内容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12] - 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2]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12] 特殊情况披露 -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作专项说明[13]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13]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或有强制过户风险需披露[14] - 公司变更名称、简称、章程、注册资本等应立即披露[15] 职责分工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19]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19] - 审计委员会监督董事及高管信息披露职责履行情况[20] - 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向董事会报告重大事件等信息[20]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和报送披露手续[20] - 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是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20] 其他披露要求 -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晓重大事件应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21]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变化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24]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24]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等应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系说明[25] - 通过委托或信托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告知委托人情况[25] 文件签发与管理 - 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财务信息事前审核需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26] - 定期报告由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发[26] - 临时报告涉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并签发[26] -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有误等应及时发布更正等公告[28]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由董事会秘书记录保存[30] -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文件档案管理由董事会秘书负责[30] 披露渠道 -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规定的媒体发布[36] - 信息披露文件全文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规定的报刊网站披露,摘要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规定的报刊披露[36] 保密与责任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相关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39] - 公司董事等接触应披露信息的人员负有保密责任[39] - 当未披露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等情况,公司应立即披露[40] - 因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责任人会受处分并可能被要求赔偿[43] - 违反信息披露规定造成损失应承担行政、民事责任,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43] -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保留追究责任权利[43] 制度说明 -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45]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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