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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燃气(600903) -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贵州燃气贵州燃气(SH:600903)2025-04-25 10:59

定期报告披露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应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7][8] -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7] - 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内容[8] - 定期报告内容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9] 业绩预告与披露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11] -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传闻且证券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应及时披露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11] 审计意见处理 -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作出专项说明[12] 重大事件披露 - 发生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且投资者未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14]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资产总额30%,或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质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30%属于重大事件[15] - 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职达3个月以上或因涉嫌违法违规被采取强制措施影响履职属于重大事件[15] - 公司信用等重大事件涉及具体金额少于3000万元比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16]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等需披露[16] 信息披露职责 - 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审议通过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22] - 控股子公司涉及重大事件需开相关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决议及文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23]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应主动告知公司并配合信息披露[30]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配合公司信息披露[30]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31] - 通过接受委托或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告知委托人情况并配合信息披露[31] -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26] - 董事和董事会应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26] - 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监督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职责履行情况[26] -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或财务重大事件等信息[27] 暂缓或豁免披露 - 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需满足相关条件并遵循特定程序[32][33] 信息保密 - 信息知情人对未公告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内幕交易造成损失需依法赔偿[36] - 公司董事会应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37] - 公司聘请中介机构需事前签订保密协议,各部门不得泄露无关内幕信息[37] 责任追究 - 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失职或违规致公司受损,公司将视情节处理责任人[39] - 责任追究形式包括公司内通报批评、警告、调离岗位、赔偿损失等[40] - 公司对责任人可采取降薪等处罚,金额视情节确定[40] - 职能部门等提供资料问题致公司受损,处罚以损失等为基础确定金额[42] - 被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包括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40] - 公司收到监管文件,董事会秘书应向董事长报告并组织回复[41] - 公司决定启动责任追究程序,多部门配合调查并形成书面材料[42] - 责任追究结果纳入公司年度绩效考核指标[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