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任职,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15日[3] - 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4]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前十股东自然人及其配偶等不得担任[7] - 在持股5%以上或前五股东单位任职人员及其配偶等不得担任[8] 独立董事提名与任期 - 董事会、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名候选人[10] - 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任不超六年[12] - 满六年自事实发生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12] 独立董事履职与管理 - 连续2次未出席且不委托,董事会30日内提议解除职务[13] - 因特定情形辞职或被解除,60日内完成补选[15] - 辞职致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人士,履职至新任产生,60日内补选[17] 会议相关规定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开一次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19] -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推举一人召集主持[21] - 行使三项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8] - 关联交易等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18] - 财务报告等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19] 其他规定 - 工作记录及资料至少保存十年[24]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5] - 公司为专门会议提供便利支持[22] - 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协助履职[27] - 董事会秘书确保信息畅通和资源获取[27] - 健全与中小股东沟通机制[27] - 定期通报运营情况并提供资料[27] -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延期,董事会应采纳[28] -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28] - 履职受阻可向董事会说明,仍未解决可向监管报告[29] - 履职涉及应披露信息,公司及时披露[29] - 公司承担聘请专业机构费用,可建责任保险制度[29]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废止[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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