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制度修订 - 关联交易制度于2025年4月修订并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1][2] 关联人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7]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7] 关联交易决策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需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且决议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5] -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15]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披露非关联股东表决情况[16] 关联交易审议标准 - 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17]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7] - 拟与关联法人达成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0.5%的关联交易,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8] 关联交易披露 -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及时披露[20] - 与关联法人发生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及时披露[20] - 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3年,应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22] - 披露关联交易公告应包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总金额[23] -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同类关联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披露规定[23] 其他规定 - 公司董事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相关人员应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系说明[9] - 关联交易包括购买原材料等19种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11] - 关联交易应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等原则[3] - 关联关系从控制或影响方式、途径及程度等实质判断[9] -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26]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26]
一汽富维(600742) - 关联交易制度(2025年4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