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本与注册资本变更 - 2024年6月12日公司完成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实际增发8316898股[2] - 公司总股本由400010000股增加至408326898股,增幅约2.08%[2] - 公司注册资本由400010000元增加为408326898元,增幅约2.08%[2] 公司章程修订 - 修订后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40832.6898万元[8] - 修订后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份总数为40832.6898万股[9] - 原章程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提案,修订后为百分之一以上[17] - 原章程规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股东可提非职工代表非独立董事和监事候选人,修订后为1%[20] - 原章程规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股东可提独立董事候选人,修订后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和监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20] - 原章程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实行累积投票制,修订后股东会选举一名董事或监事除外[20] - 原章程规定因贪污等犯罪被判刑执行期满未逾5年不能担任董事,修订后若宣告缓刑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也不能担任[21] - 原章程规定担任违法被吊销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且负个人责任,自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不能担任董事,修订后表述一致[21] - 原章程规定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不能担任董事,修订后为因该情况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能担任[21] - 原章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修订后由股东会进行,且无正当理由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有相关规定[21] 公司治理规则 - 公司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9] - 董事会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的决议需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9] - 董事会可决定三年内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10] - 公司因特定情形收购股份,不同情形有不同的注销或转让时间要求[10] -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10] -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10]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类别股份总数的25%[10][11]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10][11]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10][11] -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11] - 股东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应遵守相关法规规定[12] - 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期限为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请求撤销,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则撤销权消灭[12] -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违法违规给公司造成损失时,有权书面请求相关机构向法院提起诉讼[13] -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或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情况紧急时,股东有权以自己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13] - 他人侵犯公司或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依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13] -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宣告无效、撤销或确认不成立,公司应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已办理的登记,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13] - 存在未召开会议作出决议等四种情形时,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13] -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质押百分之五以上股份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 - 股东会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22] 会议相关规定 -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6] -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公司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6] - 董事会收到独立董事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后,应在十日内给出书面反馈意见[16]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将在作出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通知[1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17] - 召集人收到临时提案后,应在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17] -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通知中要披露候选人在公司5%以上股东等单位的工作情况[17] - 除累积投票制选举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以单项提案提出[17]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出现延期或取消、提案取消情形,召集人应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两个交易日 前发布公告说明原因,延期召开需披露延期后日期[18] 其他规定 - 公司拟将注册地址从广州市越秀区环市西路204号变更为广州市白云区云城北二路129号地铁设计大厦[2] - 本次变更注册地址、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4] - 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办理工商变更备案等相关登记手续[4] - 公司与其持股90%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股份[31]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不经股东会决议[31] - 公司自作出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31] - 公司依照章程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可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32] - 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应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32] - 公司有章程规定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通过修改章程或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2] - 公司因特定情形解散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33] - 清算组应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33] - 债权人接到通知应在30日内、未接到通知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33] - 公司经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将清算事务移交给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34] -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报告报股东会或法院确认并报送登记机关申请注销[34] - 全文“股东大会”修订为“股东会”[34]
地铁设计(003013) -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