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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园股份: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豫园股份豫园股份(SH:600655)2024-12-02 09:09

股份回购与注销 - 公司于2024年7月30日决定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1,764,040股[2][3] -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164,900股,回购价格5.37元/股,总价款885,513元[3] -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944,540股,回购价格3.82元/股,总价款3,608,142.8元[3] -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654,600股,回购价格3.79元/股,总价款2,480,934元[3] - 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份总数由3,896,095,653股减至3,894,331,613股[3] 股份流通与限售 - 2024年11月7日,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1,894,500股限制性股票流通上市[4] -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1,391,518股限制性股票可申请解除限售[6] -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329,140股限制性股票可申请解除限售[6] - 上述3,720,658股限制性股票计划于2024年12月9日流通上市[6] - 激励计划实施后,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从11,864,538股变为4,485,340股[7] - 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3,889,846,273股[8] 公司股本与注册资本变更 - 公司股份总数从3,896,095,653股变更为3,894,331,613股[8][9] - 公司注册资本从3,896,095,653元变更为3,894,331,613元[8] 公司治理与股东权益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特定情形下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9] -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股份的股东可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10] -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规,股东有权请求法院认定无效;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或决议内容违反规定,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轻微瑕疵除外)[10]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股东大会审议(部分处置行为除外)[11]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给出书面反馈意见[11]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将在作出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通知[11]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10]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1%以上股东提出提案需提供持有上市公司1%以上股份证明文件[12] -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12] - 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需经股东大会决议[12] -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应在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13] - 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补充通知[12] - 董事长不能履职时,可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联席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主持,若未指定则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主持[12] - 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包括董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等[12] - 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包括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分立合并等[12] - 选举股东代表监事时,股东投票权等于所持表决权股份数乘以待选股东代表监事人数[13] 公司组织架构 - 公司设首席执行官(CEO)1名、总裁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13] - 监事会包括2名股东代表和1名公司职工代表[14] 利润分配 -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根据情况提议中期现金分红[15] - 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无重大投资等事项,每年现金分红不少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30%[17] - 成熟期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占比最低达80%[15][17] - 成熟期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占比最低达40%[15][17] - 成长期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占比最低达20%[15][17] - 中期现金分红比率不得高于当期可供分配利润的30%[16] - 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审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发表意见[15] - 调整后的现金分红政策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20] 公司合并、分立、减资与清算 - 公司合并应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20][21] - 债权人自接到公司合并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20][21] - 公司分立应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21]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21] - 债权人自接到公司减资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21] -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21] - 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应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21] - 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指定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21][22] - 债权人应自接到清算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