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审议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于2024年11月28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 专户支取与协议管理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3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公司及商业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7]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等,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7] 异常情况公告 -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10]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12] 资金使用审议 -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特定事项时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部分情形还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2] 闲置资金管理 -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须保障本金安全、流动性好[13]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13] 资金用途变更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5] 三方监管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相关方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在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协议主要内容[7] 补充流动资金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发表意见[14]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2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董事会审议,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5] - 节余募集资金超200万元或高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需董事会审议及保荐机构发表意见[15] - 节余募集资金高于500万元且高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6]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16] 资金置换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需董事会审议等程序[16] 用途变更审议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仅变更实施地点可免提交股东大会[18] 资金检查与核查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并报告[20]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0] - 保荐机构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年度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0]
广道数字: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