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微: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实施制度
累积投票制规则 - 出席股东会普通股股东投票权数等于所持股份数乘以应选董监人数之积[2] - 候选人得票数需达出席股东所持未累积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2][5] - 一次选举两名以上董监时应采取累积投票制[3] - 选举董事时,独董与非独董选举应分开进行[3] - 股东所投投票权数不得超实际拥有数,超量有不同处理方式[7] 选票有效性及处理 - 选票使用投票权数小于等于拥有总数时有效,差额视为放弃表决权[8] - 公司仅对同意票累积,表决票无反对、弃权票[9] 选举特殊情况处理 - 多名候选人得票相等且最少,超规定人数时需再次选举[5] - 一次投票选董达规定人数三分之二,独董人数不足时对未当选人再选[5] 任期制度 -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的董监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