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韵达股份:股东会议事规则
韵达股份韵达股份(SZ:002120)2024-11-06 11:51

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4]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时应在2个月内召开[4] 通知与召集 - 召集人应于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公告通知股东[7] -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7] 投票时间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9] 股权登记 - 股东会通知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确定后不得变更[9] 延期与取消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全体股东或公告并说明原因[10] - 股东会延期时,股权登记日仍为原通知确定日期,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的规定[10] 提案收集 - 收集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股东提出的新提案[7] 法律意见 - 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5] 会议筹备 - 股东会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筹备[6] 会议记录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18] 决议通过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1/2以上通过[20] - 股东会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20] - 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特别决议通过[20] 特定提案 - 第21条中第9、10项提案除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需经出席会议特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1] 表决权限制 - 投资者违反规定买入股份,36个月内超比例部分不得行使表决权[22] 权利征集 - 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作为征集人征集股东权利[22] 候选人提名 -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24] - 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监事候选人[24] 提案修改 - 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普通股股东提出临时提案情形外,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已列明提案或增加新提案[27] 中小投资者 -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重大事项时,应对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28] 选举规则 - 董事和监事候选人提名人数达到公司章程规定人数时,方可进行表决[25] - 股东会选举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除只有一名候选人情形外)[25] - 累积投票制下,每一有表决权股份享有与应选出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表决权[25] - 股东投给候选人表决权数之和不得超过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否则投票无效[25] - 当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得票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25] 投票表决 -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一种表决方式,重复表决以第一次结果为准[28] 公告提示 - 提案未获通过或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决议需在公告中特别提示[57] 就任与实施 - 股东会通过董事、监事选举提案,新任董事、监事立即就任[58]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将在会后2个月内实施[59] 决议效力 - 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无效[60] - 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或决议内容违规,股东可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60] 规则说明 - 本议事规则“以上”“内”含本数,“过”等不含本数[61] -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和章程执行[62] - 本议事规则为章程附件,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63] - 规则修订由董事会提意见报股东会批准[64] - 本议事规则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解释[65]